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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84)交海字2518号 【发布日期】1984-12-22 【生效日期】1985-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规定 总则 为贯彻执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监督、检查,消除隐患,保证运输和装卸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和远洋运输危险货物。 一、各沿海港口应根据本港承运危险货物的品种、数量和工作量,在商务部门内( 危险货物管理科或组)配备危险货物包装检查人员,负责本港承运危险货物运输包 装的审核、检查工作。 二、包装检查人员应熟悉危险货物的性质、包装要求和性能试验等有关技术要求, 熟悉《危规》等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由交通部发给检查员证书后,方 可承担包装检查工作。
外贸危险货物 三、外贸出口包装危险货物,托运人办理托运时,必须向港口提交进出口商品检验 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验部门按照《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项目( 压力容器、放射性物品包装按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出具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书(包 括包装容器的性能和使用)。 四、除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另有规定外,包装检验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检验周 期内如包装材质或加工工艺改变时,则须重新申请检验。 五、包装检验周期内生产的包装,在使用期限内分批使用,多次托运时,托运人除 第一次须提交由检验单位填写出具的检验证书外,再次托运时,可凭检验证书副本 (复印件)办理。如包装超过使用期限,使用前,应重新申请检验。 六、包装检查人员受理检验证书时,应仔细审核检验证书各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包装试验项目、技术指标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审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在港口审核 意见一栏内签名,并加盖危险货物包装审核专用章。 七、危险货物进港时,包装检查人员应现场检查包装是否与审查的包装检验证书相 符,货物名称、标志是否正确齐全,监督仓库、理货人员严格检查包装有无破损、 渗漏、污染和严重锈蚀等情况,在现场检查记录单(见附件)内注明检查结果,签名 后同包装检验证书留存备查。对包装不符合要求者,不得装船或入库。 八、包装检查人员如对包装质量有怀疑时,有权要求物资部门调换或对包装重新申 请检验,必要时可到生产和使用现场进行检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物资单位负责。 九、外贸进口货物,在卸货前和卸货中,包装检查人员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因包 装(包括集装箱危险货物)不符合《国际危规》要求,造成作业困难甚至危及港口安 全的,港口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直至拒绝卸货,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经济损 失由责任方负责。 内贸危险货物 十、内贸包装危险货物,托运人办理托运时,应以保函形式出具包装合格证明,保 证包装符合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要求。货物进港时,包装检查人员应 在现场检查包装方法、规格是否符合我国《危规》要求,货物名称、标志是否正确 、齐全,监督仓库、理货人员严格检查包装有无破损、渗漏、污染和严重锈蚀等情 况,在现场检查记录单内注明检查结果,签名后留存备查。对包装明显不符合要求 者,港口不得接受承运。
其他
十一、危险货物包装检查人员,应享受从事危险货物工作的有关劳保、福利待遇。 对工作认真负责,保证运输安全者应予奖励;对疏忽大意、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 要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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